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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不辦繼承登記仍以繼承人為課徵對象
要旨
遺產不辦繼承登記仍以繼承人為課徵對象
函釋全文
茲函准司法行政部46台函民4954號函節開:「按納稅為人民之義務,憲法第19條定有明文。再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等取得物權,則因權利取得係原始取得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惟因此等關係取得物權之人如欲處分其物權時,仍非於登記之後不得為之,此證之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自明。茲准來函迭述,係指繼承人延不遵辦繼承登記無法制裁及欠稅移送法院,又以原所有權人業已死亡不予受理云云,是則繼承人自繼承業已取得財產,納稅又係履行義務而非處分財產,雖抗不登記,未始不可命其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如以繼承人為課徵對象,亦不發生不受理問題」解釋到部。(內政部台46內政字第1229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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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