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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其列管期間之地價稅由繼承人負擔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其列管期間之地價稅由繼承人負擔

函釋全文

主旨: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說明:二、土地法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73條之1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由地政機關「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合先敘明。又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內政部於88年5月14日修正為「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編者註:名稱已修正),其第18點並未就代管(列冊管理)之土地建物於代管(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之賦稅處理予以明定。又本部66/10/04台財稅第36740號函釋,略以:「查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已為民法第759條所規定。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是以,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既已無暫緩繳納賦稅之法令依據,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財政部89/05/09台財稅第08904530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其列管期間之地價稅由繼承人負擔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其列管期間之地價稅由繼承人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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