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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其地價稅應向何人課徵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地價稅課徵基準日,原則上應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辦理。惟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物權,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其應納之地價稅,依本部49/08/02台財稅發第05701號令釋規定,如該日係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之上期基準日,亦即6月30日以前(包括6月30日)者,上期地價稅,即應向拍定人徵收;如該日係在同條規定之下期基準日,亦即12月31日以前(包括12月31日)者,下期地價稅即應向拍定人徵收。(編者註:依現行細則第20條規定,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2期徵收者,上期以2月28日(閏年為2月29日),下期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至經法院判決確定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該他人如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地價稅之課徵自亦應依上開釋示,向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不動產物權之人課徵。(財政部68/06/01台財稅第335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6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