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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臨時典權人如非代繳義務人已繳之地價稅得申請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臨時典權人如非代繳義務人已繳之地價稅得申請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發生於清朝時期之典權,自日本民法施行於臺灣後變更為不動產質權,並於臺灣光復後登記為臨時典權者,該臨時典權人之繼承人已繳地價稅可否辦理退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臨時登記為典權既與我國民法之典權有別,則不得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臨時典權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但該臨時典權人如係土地使用人,主管稽徵機關依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指定其負責代繳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倘臨時典權人非該土地之代繳義務人,得就其已繳納之地價稅或田賦,依法申請退還。(財政部77/05/13台財稅第7701347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臨時典權人如非代繳義務人已繳之地價稅得申請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臨時典權人如非代繳義務人已繳之地價稅得申請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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