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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無償分割不問市價如何應就取得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課稅
要旨
共有土地無償分割不問市價如何應就取得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張○○先生與胡○○女士共有○○地號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其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案。說明:二、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又「數人共有1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71/03/18台財稅第31861號函釋有案。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有關持分共有土地價值之計算,依同條第5項規定,係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準此,有關法院判決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案件,應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算各該持分共有人分割前後之土地價值及其價值增減之差額,並就該價值增減之差額是否有對價補償,據以認定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張○○先生與胡○○女士之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縱使法院審酌該共有土地之市場價格而判決張○○先生應給付胡○○女士○○元,惟本案依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分割後張君取得土地價值減少××元,且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胡○○女士,就該價值增加部分並未為對價補償,是以,本案張○○先生就其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減少××元部分,應認屬無補償,依前開規定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胡○○女士,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8/30台財稅第08904562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