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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保局及勞保監理會用地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勞保局及勞保監理會用地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地價稅全免。本案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係屬政府機關,其所使用之辦公廳及宿舍用地,所有權既均登記為台灣省所有(編者註:已改為國有),應准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72/11/25台財稅第383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保局及勞保監理會用地免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1 月 25 日發布,要旨:勞保局及勞保監理會用地免徵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