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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宅供里辦公處使用准就實際使用基地比例面積免稅
要旨
自宅供里辦公處使用准就實際使用基地比例面積免稅
函釋全文
關於提供自宅作為里辦公處使用,如有明顯界限可資劃分者,在無償借供使用期間准就實際里辦公處使用之房屋面積及其所占基地比例之土地面積,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免稅。(台北市稅捐處73/02/16北市稽財甲字第357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