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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府(編者註:○○市政府)管有○○地號等7筆土地於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是否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1/04/23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165號函:「一、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前經本部87/06/30台內地字第8706696號函釋:宜認定為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交接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至所稱『土地交接』,復經本部88/07/12台內地字第8807648號函釋:於辦理區段徵收時,係指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土地交接,並不包括優先買回之土地交接在案。二、按區段徵收範圍內經規劃供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之土地,於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仍屬公有土地且無法供特定使用、收益。本案本部認為似得依行政院77/10/26台77內字第29067號函示,認屬供公共使用,依法免徵地價稅。」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91/05/13台財稅字第09104530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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