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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售供養孫女居住之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要旨
出售供養孫女居住之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其地上建物供其養子女之已成年女兒設籍居住,可否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養父母間是否發生擬制血親關係,現行法固無明文規定;惟學者通說認為於收養關係成立前養子女已出生之子,對於養父母不生親屬關係,然於收養後養子女所生之子女,則與養父母發生親屬關係。但當事人另有訂定,以收養前出生之養子女之子女為親屬者,不在此限。三、本案該已成年女兒如係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所生者或當事人另有訂定以收養前出生之養子女之子女為親屬者,則與養父母發生親屬關係,如經查明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02/23台財稅第311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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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