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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查獲前再遷入如何適用自宅用地稅率釋疑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查獲前再遷入如何適用自宅用地稅率釋疑

函釋全文

一、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戶籍而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嗣後自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如期申請,且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上述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自戶籍遷出迄再次申請前之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其經通知而未提出申請者,自戶籍遷出日起,亦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91/12/12台財稅字第091045643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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