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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舊式建物及相鄰庭院通路用地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課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舊式建物及相鄰庭院通路用地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課

函釋全文

○○○君所有坐落○○地號等8筆土地,既經查明其地上房屋係建築法頒布前已存在之舊式建物,且相鄰之空地係供作庭院種植蔬菜及通路使用,如其他要件並無不合,許君持分土地在未超過3公畝部分,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財政部74/08/01台財稅第197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舊式建物及相鄰庭院通路用地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課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舊式建物及相鄰庭院通路用地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計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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