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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受施工影響成危屋拆除後出售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房屋受施工影響成危屋拆除後出售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函釋全文

地上房屋因公共工程施工影響致成危屋,經施工單位辦理拆除後,並未申請改建,其於出售該土地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仍請依本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及82/04/15台財稅第820110528號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88/09/17台財稅第8819449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受施工影響成危屋拆除後出售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9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