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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視障者之住宅兼作命相館如未具營利事業條件其基地可適用優惠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視障者之住宅兼作命相館如未具營利事業條件其基地可適用優惠稅率

函釋全文

劉○○先生為領有殘障手冊之重度視力殘障者,其住宅用地兼作命相館使用,如經查明該命相館未具備營利事業條件,且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者,同意比照本部75/07/28台財稅第7556552號函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8/02/06台財稅第8800819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視障者之住宅兼作命相館如未具營利事業條件其基地可適用優惠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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