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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田地目土地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田地目土地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興辦工業人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田」地目土地,既已完成規定地價、填土、配電、排水溝、圍牆等設施,雖未建廠,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規定不合,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田地目土地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田地目土地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