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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田地目土地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要旨
田地目土地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興辦工業人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田」地目土地,既已完成規定地價、填土、配電、排水溝、圍牆等設施,雖未建廠,顯非仍作農地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規定不合,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