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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地政機關錯誤依法更正後准予重新核算土地稅
要旨
因地政機關錯誤依法更正後准予重新核算土地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地政機關施行地籍測量時,由於測量、計算、抄錄等作業技術上之疏失,導致面積錯誤,如此項面積業經稅捐機關據以核課土地稅,嗣後經地政機關依法核准更正登記,稅捐機關在接獲地政機關更正資料後,應准予重新核算土地稅,其有多繳或少繳情事者,亦應依法退補。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地政機關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其面積與原移送稅捐機關據以核課土地稅之面積不符,因其既非地政機關作業上之疏失所致,又未經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更正登記,其面積業經確定,自無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8條之適用,為維護土地登記制度之確定性,故本部68台財稅第35521號函釋其土地稅應自新面積確定後之年期起,按新面積核課,並不予以退補多繳或少繳之稅款。至因地政機關施測時,由於測量、計算、抄錄等作業技術上之疏失導致面積錯誤,雖經稅捐機關據以核課土地稅;惟嗣後經原施測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原登記面積,並函請原課稅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基於行政機關間之相互配合與便民原則,稅捐機關自應本於職權,予以重新核算應納稅額,其有多繳或少繳稅款者,自亦應依法退補。(財政部69/05/10台財稅第337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