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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後移轉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要旨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後移轉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於依法辦理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於該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即移轉,仍應依照本部(79)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81/07/30台財稅第8102863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