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後移轉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後移轉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於依法辦理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於該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即移轉,仍應依照本部(79)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81/07/30台財稅第8102863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後移轉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