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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地政機關面積計算錯誤致重測時面積遽減其溢繳稅款之退還自重測完成起算
要旨
因地政機關面積計算錯誤致重測時面積遽減其溢繳稅款之退還自重測完成起算
函釋全文
實施地籍重測時面積遽減,經地政機關查明重測後面積減少原因係地籍圖整理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其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稅賦請求權之起算點,參照本部89年1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規定,應自地政機關重測完成,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次查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併予敘明。(財政部93/10/14台財稅字第09304551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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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