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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有關本部84/05/17台財稅第841623576號函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參照79/02/01台財稅第780444770號函釋,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於77年4月29日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建築者為準。(財政部88/05/03台財稅第8819133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