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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與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於共有土地者可分別在面積限制內適用優惠稅率
要旨
夫妻與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於共有土地者可分別在面積限制內適用優惠稅率
函釋全文
主旨:夫妻共有○○地號土地,2人均設籍於該地,夫或妻持有之該地號土地部分,如經查明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夫妻2人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之面積限制內,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查夫妻各有土地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夫妻如均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係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惟依上項規定妻(或夫)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土地之面積,仍應以不超過同法第17條規定之限制者為限,前經本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釋在案。本案夫妻共有之土地,除其2人設籍該地,依本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規定,以其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為限外,惟如另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參照上揭68年台財稅第33165號函規定,夫妻2人分別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限制內,均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資合理。(財政部86/01/22台財稅第8618810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