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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數筆土地合併後移轉其中原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要旨
數筆土地合併後移轉其中原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主旨:陳○○君所有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9/10/31台(89)內地字第8966002號函,略以:「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11條定有明文。…至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本案陳○○君所有○○段34-2地號土地與同段34-41、-42、-43地號等3筆土地合併,合併前之房屋坐落基地僅為34-2地號,其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34-41、-42、-43地號等3筆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參照內政部上函,應不視為該房屋基地範圍,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財政部89/12/04台財稅第0890458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