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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派下員於祀產土地建屋分管自住如符規定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祭祀公業派下員於祀產土地建屋分管自住如符規定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有關祭祀公業派下成員,於祭祀公業土地上興建自有房屋,並按房屋基地坐落使用範圍各自分管,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並於所有房屋坐落辦竣戶籍登記,可否於其權利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案,請依財政部88年1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0614號函核釋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3/01/12台稅三發字第09204189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1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祭祀公業派下員於祀產土地建屋分管自住如符規定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