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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公有土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有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公共使用者應予免徵地價稅外,應按千分之十(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說明:二、土地稅法第20條係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一般規定;至公有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因土地稅法第19條為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特殊規定,該條對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並無不同之規定,故亦應依該條規定,徵收地價稅。(財政部67/02/27台財稅第313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土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2 月 27 日發布,要旨:公有土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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