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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54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本案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孔子廟」,管理機關為○○縣政府,依孔廟財產保管規則第七條「孔廟田地非經內政部轉呈核准不得處分」之規定,可視為公有土地,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台灣省財政廳54/12/03財稅二字第2285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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