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54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本案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孔子廟」,管理機關為○○縣政府,依孔廟財產保管規則第七條「孔廟田地非經內政部轉呈核准不得處分」之規定,可視為公有土地,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台灣省財政廳54/12/03財稅二字第2285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54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孔廟土地可視為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