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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不課田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不課田賦

函釋全文

主旨:貴市○○地號等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四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82/11/23法82律決24723號函略以:「按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合併達到最小基地面積標準者即可建築,為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如該畸零地已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應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內政部66/12/28台內地字第756763號函業已釋示在案,亦即該地不得視為『限制建築之土地』而徵收田賦。從而,如就建築法第44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及內政部上開函釋,適用『舉輕以明重』之原則,則本案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在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即可建築,似非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或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依法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而徵收田賦。」(財政部82/12/16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田 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不課田賦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不課田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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