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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並切結自行耕作即可

會議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自耕農地之認定以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並切結自行耕作即可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22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並由其切結自行耕作即可,不再以土地所有權人具備農民身分為要件。(財政部90/08/24台財稅字第09004550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田 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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