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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原則
要旨
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都市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課徵田賦案件,因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業於92年10月15日修正刪除,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應依上開本法規定及實際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等予以認定。(財政部94/06/17台財稅字第09404734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田 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