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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都市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課徵田賦案件,因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業於92年10月15日修正刪除,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應依上開本法規定及實際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等予以認定。(財政部94/06/17台財稅字第09404734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田 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都市土地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