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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宗教法人以其不動產移轉予分設之法人不課增值稅
要旨
宗教法人以其不動產移轉予分設之法人不課增值稅
函釋全文
查教會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規定,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教堂財團法人所有,應免繳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67/03/10台財稅第31581號函釋有案。本案財團法人○○縣私立基督教醫院原由○○縣政府核准設立,因依行政院衛生署指示,重新辦理醫事財團法人登記,並將所屬教會與醫院分開,另外組設教會財團法人,須將不動產移轉為新分設之財團法人所有,惟究其實質,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財政部71/11/18台財稅第384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