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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要旨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移轉登記仍不課增值稅
函釋全文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6/10/16台財稅第8619200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