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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分割後發現核定現值錯誤應依法補徵差額
要旨
共有土地分割後發現核定現值錯誤應依法補徵差額
函釋全文
有關共有土地分割,土地所有權人先申請土地分割再申報土地買賣移轉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於分割確定後,依分割結果補辦分算公告土地現值,並以分割後土地標示之公告土地現值審核其移轉現值,前經本部79/07/23台財稅第790666496號函釋有案。本案既經貴廳查明主管稽徵機關未注意該土地是否已辦理土地標示分割登記,且未依分割後土地標示之公告土地現值審核,致發生現值核定錯誤,於嗣後發現時,如有應徵之稅捐,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予以補徵。(財政部87/07/13台財稅第8704628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