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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登記、補辦登記或土地流失後浮覆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其原地價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新登記、補辦登記或土地流失後浮覆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其原地價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一、關於新登記或其他原因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補辦規定地價者,以第1次之申報地價為原規定地價,其年月以其通知申報之日期為準。二、關於土地流失後浮覆,不論原所有權人係於土地流失前或後死亡,繼承人依土地法第12條及行政院86/06/10台八十六內字第23461號函規定,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其原地價認定標準,應以回復所有權登記後第1次之申報地價為原規定地價,其年月以其通知申報之日期為準。(財政部90/12/04次台財稅字第090045742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新登記、補辦登記或土地流失後浮覆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其原地價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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