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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拍賣原按公告現值後改按較低之拍定價核稅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土地拍賣原按公告現值後改按較低之拍定價核稅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楊○○君所有土地被拍賣,拍定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原按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嗣經依86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按拍定價額重行核稅後,拍定人再移轉第三人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為前次拍賣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財政部88/08/13台財稅第8819357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拍賣原按公告現值後改按較低之拍定價核稅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