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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售共有之同層樓房地如經分隔者准就其持分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要旨
出售共有之同層樓房地如經分隔者准就其持分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君出售與他人共有之同一層樓房地,如經查明該層樓房實際係由建商磚牆分隔各歸所屬,其持分所有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所占土地面積,准依本部(69)台財稅第3175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3/12/02台財稅第8316239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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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