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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售後由買受人居住俟限期屆滿始辦申報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國宅售後由買受人居住俟限期屆滿始辦申報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買賣雙方訂立房地買賣契約,因礙於國宅法令規定無法即時辦理移轉申報,但買受人於訂約後即行遷入設籍居住,並代為繳納該標的物之財產稅捐,經2年後又重新訂約並提出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倘查無租賃事實,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應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3/05/31台財稅第539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4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宅售後由買受人居住俟限期屆滿始辦申報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5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