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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該用地如係其配偶於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退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12/04台財稅第7611224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