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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要旨
售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向配偶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該用地如係其配偶於74年6月5日以後取得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退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12/04台財稅第7611224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