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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先購後售自宅用地重購時出售地因騰空待售遷出戶籍如距出售未滿1年可予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先購後售自宅用地重購時出售地因騰空待售遷出戶籍如距出售未滿1年可予退稅

函釋全文

有關李○○先生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如其重購土地時,出售地係因騰空待售遷出戶籍,致未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登記,其情形與本部88/09/07台財稅第881941465號函釋所稱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情形有別,故本案仍請參照本部82/10/06台財稅第82043966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2/07/28台財稅第09204547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先購後售自宅用地重購時出售地因騰空待售遷出戶籍如距出售未滿1年可予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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