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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設籍於其母房地而出售相鄰且打通使用之房地如符其他要件可重購退稅
要旨
設籍於其母房地而出售相鄰且打通使用之房地如符其他要件可重購退稅
函釋全文
施○○君出售之房地與其母之房地相鄰,施君戶籍設於其母之房地,可否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而適用重購土地退稅有關規定一案,如經查明該相鄰之兩棟房屋已打通使用,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編者註:依財政部96年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令核示已無面積限制。)規定者,應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6/10/01台財稅第8619184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