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要旨
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始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其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釋示,不再適用。說明: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8號解釋辦理。三、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發布前,申請退稅之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以不符合有關「須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否准退還者,仍應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有關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辦理。(財政部88/04/22台財稅第8819105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5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