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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始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其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釋示,不再適用。說明: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8號解釋辦理。三、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發布前,申請退稅之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以不符合有關「須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否准退還者,仍應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有關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辦理。(財政部88/04/22台財稅第8819105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5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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