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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退稅時有關自耕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重購退稅時有關自耕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有關「自耕之農業用地」之認定,請參照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及本部90/08/24台財稅字第0900455040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1/03/12台財稅字第0910451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購退稅時有關自耕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發布,要旨:重購退稅時有關自耕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