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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經核准合併移轉時無追繳退稅之適用
要旨
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經核准合併移轉時無追繳退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自營工廠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之日起5年內,因經營之需要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一併移轉時,應優先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編者註: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無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之適用。(財政部75/08/28台財稅第75651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