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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仍作自宅用地使用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仍作自宅用地使用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尚○○君及潘○○君因故將戶籍遷出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應否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一案,請查明實情本於職權依規定辦理。說明:二、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戶籍因故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本部83/06/09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已規定甚明。(財政部83/10/12台財稅第8316149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仍作自宅用地使用者免追繳原退稅款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