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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仍作自宅用地使用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要旨
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仍作自宅用地使用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尚○○君及潘○○君因故將戶籍遷出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應否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一案,請查明實情本於職權依規定辦理。說明:二、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戶籍因故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本部83/06/09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已規定甚明。(財政部83/10/12台財稅第8316149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