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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之免稅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
要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之免稅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應主動依該規定辦理。說明:二、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準此,符合上開規定之土地移轉,原即有免稅之適用,故稽徵機關查明後即應主動依該規定辦理,事後查明者亦同。(財政部87/12/03台財稅第8719776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