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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之免稅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之免稅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應主動依該規定辦理。說明:二、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準此,符合上開規定之土地移轉,原即有免稅之適用,故稽徵機關查明後即應主動依該規定辦理,事後查明者亦同。(財政部87/12/03台財稅第8719776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之免稅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之免稅稽徵機關應主動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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