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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公設保留地辦竣登記始申請免稅並退稅者可予照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購買公設保留地辦竣登記始申請免稅並退稅者可予照准

函釋全文

林君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始提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已繳納稅款案,如經查明該土地確實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免稅要件,請依照本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7607號函辦理;惟於核准退稅時應函知其後之買受人,提示上揭條項規定。(財政部93/03/24台財稅字第09304719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買公設保留地辦竣登記始申請免稅並退稅者可予照准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購買公設保留地辦竣登記始申請免稅並退稅者可予照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