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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設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符合免稅規定而未予以免徵屬適用法令錯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公設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符合免稅規定而未予以免徵屬適用法令錯誤

函釋全文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稽徵機關末按前開規定予以免徵,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應有本部89年6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3334號函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適用。(財政部93/12/17台財稅字第093045609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設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符合免稅規定而未予以免徵屬適用法令錯誤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