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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設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符合免稅規定而未予以免徵屬適用法令錯誤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公設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符合免稅規定而未予以免徵屬適用法令錯誤

函釋全文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稽徵機關末按前開規定予以免徵,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應有本部89年6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3334號函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適用。(財政部93/12/17台財稅字第093045609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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