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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條文增訂前已變更為風景區之土地移轉應依法課稅
要旨
免稅條文增訂前已變更為風景區之土地移轉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原為農業用地於65年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風景區土地之繼承、贈與或移轉,其遺產稅、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之徵免,復如說明。說明:二、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本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有關○○風景區土地之繼承、贈與,如經主管機關查明原為農業用地,嗣於65年○○市都市計畫編定為○○風景區,惟迄今尚未完成細部計畫,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而仍作農業使用者,該土地於細部計畫完成前因繼承、贈與之遺產稅及贈與稅,應有上述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及行政院83/11/28台財字第44533號函免徵規定之適用。三、至於土地增值稅部分,本案土地於65年既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風景區土地(非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保護區之農業用地),其於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增訂第27條條文生效時,已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94年修正為第14條之1)規定之「前項農業用地」,故於移轉時應無上述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12/26台財稅字第09104582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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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