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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執行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有關農地農用證明書之核發釋疑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為執行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有關農地農用證明書之核發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貴會函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有關農 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說明: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所稱農業用地之認定,就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規定之適用而言,應係指72年8月3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生效後,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範疇之農業用地而言。故有關農業主管機關依上開細則規定審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如係據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用,應以72年8月3日時仍為農業用地,嗣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或於72年8月3日之後,曾變更回復為農業用地再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情形,始予以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持憑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符規定,避免產生徵納雙方之爭議。上開意見惠請轉知各地方政府農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財政部96/03/05台財稅字第09604706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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