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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之適用要件
要旨
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之適用要件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之適用疑義案。說明:二、有關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為要件,符合上開規定要件者,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依據上揭條項規定,認定其原地價,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縱係拍定人或拍定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依上揭條項所定標準認定移轉土地之原地價,稽徵機關均應受理。(財政部89/09/06台財稅第08900564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