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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移轉登記後始申請調整原地價並退稅如符規定應准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土地移轉登記後始申請調整原地價並退稅如符規定應准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土地移轉登記後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案。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為要件,符合上開規定要件者,稽徵機關應即本於職權依據上揭條項規定,認定其原地價,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本案當事人於89年12月16日申報移轉○○地號等林業用地,經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後,再提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該移轉土地之原地價,重行核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一節,倘經查明該移轉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要件者,應准受理申請。(財政部91/01/28台財稅字第09004580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移轉登記後始申請調整原地價並退稅如符規定應准受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土地移轉登記後始申請調整原地價並退稅如符規定應准受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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