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土地移轉後申請調高原地價並退稅可否加計利息退還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申報土地移轉後申請調高原地價並退稅可否加計利息退還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公司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申報移轉○○地號等41筆土地,嗣依同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申請調高原地價,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是否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一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依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次依本部89年9月6日台財稅第0890056498號函規定,前開土地移轉時,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依據上揭規定認定原地價,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準此,如稽徵機關未按前開規定認定原地價,而仍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計徵土地增值稅者,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應有本部89年6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3334號函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適用。(財政部93/12/17台財稅字第093045609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報土地移轉後申請調高原地價並退稅可否加計利息退還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申報土地移轉後申請調高原地價並退稅可否加計利息退還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