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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改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會商結論
要旨
改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會商結論
函釋全文
檢送研商「改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事宜會議紀錄,請依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83/07/25台財稅第831602961號函)附件:研商「改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事宜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一、稽徵機關在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或契稅申報時,應確實輔導當事人填寫「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該申請案即生效。二、新建房屋於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時,應輔導當事人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三、繼承土地於查註財產稅欠稅時,須確實輔導當事人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於接獲地政機關地籍異動通報時,通知當事人於10月7日(編者註:已改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