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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派下員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可否受理釋疑
要旨
祭祀公業派下員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可否受理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祭祀公業張××」派下員張○○君持憑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因其非該祭祀公業依法備案之管理人,可否受理其申報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7/08/18台(87)內地字第8708301號函復略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規定:『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全體公同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共有人。』,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惟『…祭祀公業新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他項權利時,除已成立財團法人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23點所規定。本案祭祀公業張××之派下員張○○君(原告之一)持憑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單獨代為申報移轉現值,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財政部87/08/26台財稅第8706258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