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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派下員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可否受理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祭祀公業派下員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可否受理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祭祀公業張××」派下員張○○君持憑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因其非該祭祀公業依法備案之管理人,可否受理其申報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7/08/18台(87)內地字第8708301號函復略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規定:『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全體公同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共有人。』,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惟『…祭祀公業新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他項權利時,除已成立財團法人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23點所規定。本案祭祀公業張××之派下員張○○君(原告之一)持憑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單獨代為申報移轉現值,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財政部87/08/26台財稅第8706258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祭祀公業派下員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可否受理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8 月 26 日發布,要旨:祭祀公業派下員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可否受理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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